建筑工程师评价附则

广东省建筑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改革实施方案

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广东省建筑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自2019年11月15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实施中如有问题及意见,请及时反馈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人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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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附则

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可分别按相当于中专、大专、本科学历申报相应职称。相关高技能人才申报本专业工程技术职称标准条件另行制定。

二、本标准条件由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及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三、本标准条件自 2019年 11月15日起实施,有效期 5年,《关于印发广东省建筑专业高级工程师、工程师资格条件的通知》(粤人职[2000]15号)》和《关于印发广东省建筑材料专业高级工程师、工程师资格条件的通知》 (粤人职[2000]14 号)同时废止。与本标准条件有关的词语或概念的解释见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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